(一) 嚴格規劃管理和礦山論證。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應當符合主體功能區的要求,按照地域和區域統一制定規劃,充分發揮礦資源的多種功能和綜合效益。建設礦山開采工程, 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由有關礦資源政主管部門或區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礦資源論證工作,國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礦資源輸送(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要求相適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礦資源論證制度,對未依法完成 礦資源論證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
(二)嚴格控制地域 和區域礦產總量。加快制定主要礦山分配方案,建立覆地域和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礦產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區域礦開采總量控制。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地域分配方案或開采量控制指標。
